Page 158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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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補充說明]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處所稱「第一期」是指七位股東以英業達股票以股作價成立惠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的規劃,而「第二期」是指後來七位股東又成立第二家投資公司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劃。如此分法是來自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的用語,目的是為了分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位股東不同期間,有不同的規劃重點,而且第一期屬於合法節稅,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期作法卻引起行政救濟官司,為求案情理解,因此有分別的必要。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考慮讀者或需參考原判決書,本文沿用判決書用語,以利導讀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用投資公司降低股利所得的作法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補充說明]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本案中,將個人股票改由第一家投資公司名義持有的作法,稱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第一期」,以作為第二家投資公司規劃的區別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惠瑞投資公司持有英業達股票期間 (民 84 至 86 年),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達公司共計分配股利統計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票股數          股票股利          現金股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始投資股數               1,443,0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年盈餘分配              288,600      2,886,000      288,6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年盈餘分配              519,480      5,194,800    1,736,10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5 年盈餘分配             2,701,296    27,012,960          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4,952,376   $35,093,760   $2,024,700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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