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4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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係指人民有依法律所訂要件負繳納稅捐之義務或享減免繳
納之優惠而言,此即所謂租稅法律主義 (或租稅法定主義)。
台北市國稅局認為黃任中的公司出售股票獲利,應該要課
稅的法律依據如下:
所得稅法
第 2 條第 1 項
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,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,
依本法規定,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第 14 條第 1 類第 1 項
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,以其全年左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:第
一類:營利所得︰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……
以上法規對營利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之要件已予規定,
只要符合前開要件,稅捐機關對之核課綜合所得稅,即合乎租
稅法律主義之要求,至如何認定納稅義務人有營利所得,則屬
事實認定問題。
最高行政法院判定本件:「援用實質課稅原則所為認定,
本件有自皇龍公司獲配股利之營利所得,被爰依所得稅法第 2
條第 1 項、第 14 條第 1 類第 1 項對之核課綜合所得稅,揆之
前開規定及說明,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。」
本案及其他租稅行政救濟案件中,也常見引用「司法院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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