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2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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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計算本稅回歸原點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國稅局以實質上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產生之實質經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益為準,就已具備課稅構成要件之實質經濟行為來加以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,被因而核定將皇龍公司原分配予安帝公司之股利 84 及 8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各 52 億元 (5,239,228,418 元)  及 159 萬元(1,595,404 元)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黃任中七位股東原出售股數比例,核定黃任中 84 及 85 年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各有營利所得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黃任中原本在 84 年度就被查獲漏報營利、利息所得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29,067 元,必須補稅 79,240 元。現在再加上漏報出售遠航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漏報營利所得 32 億元 (3,215,678,145 元),又必須補稅 12 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元 (1,189,689,229 元)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加罰 6 億元罰鍰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黃任中的節稅規畫被判定逃稅,應繳本稅與罰金如下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稅     補稅金額高達 12 億元 (1,189,689,229 元)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鍰     本案:按漏稅額處罰 0.5 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理依據: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類第 1 項規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額:594,844,600 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式:1,189,689,229×0.5 = 594,844,614,計至百元止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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