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8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P. 148
條之租稅法律主義,實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違法。
針對以上論點,國稅局反駁:納稅義務人在經濟上已具備
課稅構成要件,為規避租稅,違反租稅法之立法意旨,不當利
用各種法律或非法律方式,製造外觀或形式上存在之法律關係
或狀態,使其不具備課稅構成要件,以減輕或免除應納之租
稅。也就是說,於課稅之認定發生形式存在之事實與事實存在
之事實不同時,租稅之課徵基礎與其依據,應著重在事實上存
在之事實,俾防止納稅義務人濫用私法上的法律形成自由,以
規避租稅,形成租稅不公平。
最後,最高行政法院判決:若以先由皇龍公司出售其持有
之遠東航空公司股份方式為之,事後皇龍公司於分配股利時,
黃任中等因可取得股利分配,而須繳交鉅額營利所得之綜合所
得稅,此為黃任中等所可預見,所以本案件沒有不可預測之問
題,最高行政法院認定「黃任中等據此指認原判決濫用實質課
稅原則云云,尚非有據。」
所以,目前法院認為租稅規避與合法的節稅不同,節稅乃
是依據稅捐法規所預定之方式,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;反
之,租稅規避則是利用稅捐法規所未預定之異常的或不相當的
法形式,意圖減少稅捐負擔之行為。
13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