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0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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綜合以上事實,台北市國稅局認定「凡此,足證安帝公司
之設立,其唯一之目的,即在於買受黃任中等所持有之皇龍公
司之股份,俾皇龍公司於出售所持有之遠東航空公司股份後,
得以規避黃任中等繳交個人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,至臻明
確。」
規劃敗筆 3:頭期款太低,不合常規
黃任中敗訴最大關鍵之一,在於台北市國稅局認為黃任中
七位股東出售皇龍公司股份收取價款方式未符交易常情。安帝
公司向皇龍公司 7 位股東幾乎買光所有股份,總價金合計高達
56 億元,但是僅支付象徵性之訂金 3,042 萬元,即全額價金之
0.57%款項。
不過,黃任中反駁買賣行為之付款方式本來即由買賣雙方
於個案中具體約定,而股東出售皇龍公司股份收取價款之方
式,乃是依照股份買賣契約書之規定,並無特別之處。
國稅局對逃稅的「認定邏輯」
黃任中利用稅法之相關規定,將所有皇龍公司股份轉讓與
以購買黃任中等上開股份為唯一目的而設立之安帝公司,一者
享受投資收益減稅之優惠,二者藉高價買賣墊高成本以列報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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