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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額之投資損失,此種成立安帝公司,購買黃任中等皇龍公司持
股;出售皇龍公司所有遠東航空公司股份;帳上資產轉售與除
黃任中由夏公權取代外與皇龍公司原班股東全員相同所成立之
黃龍公司;解散皇龍公司,分配股利與安帝公司等一連串之作
為,其目的無他,濫用私法上的法律形成自由,以規避租稅。
揆諸前揭說明,此種稅捐規避之行為,應予以否認,而依事實
上存在之事實予以課稅,始符租稅公平之原則,用維憲法第 19
條所揭櫫「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」之立法精神。(註:本段
文字摘綠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原文)
台北市國稅局認定艾帝公司設立安帝公司之目的,即在於
向黃任中等購買皇龍公司股份,而安帝公司主要且唯一之股東
即為艾帝公司,其餘六名自然人股東即董○○、金○○、李○
○、許○○、林○○及邵○○等。
台北市國稅局認為黃任中故意違反租稅法律之立法意旨,
濫用法律上之形式或法律行為,蓄意製造外觀上或形式上存在
之法律關係或法律狀態,使之不具備課稅構成要件,以減輕或
免除其應納之租稅,該交易行為,係故意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
之虛偽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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