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5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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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第 420 號解釋」:
租稅事項之法律,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,
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精神之立法目的,衡酌經濟之意義及實質
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。
420 號解釋是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 10 月 14 日庭長評事聯席
會議就有關獎勵投資條例所定租稅減免規定問題所為之決議,
有無牴觸憲法第 19 條而作成,其解釋文首先揭示之稅法解釋
原則,係針對所有稅法而言,非謂僅於有關獎勵投資條例之租
稅減免事件,或授益處分始有其適用,由此亦可推知該解釋並
無將實質課稅原則限制於授益處分始有其適用。
雖然黃任中主張司法院釋字第 420 號解釋對象為獎勵投資
條例所定之租稅減免優惠,屬授益處分,與本件課稅及罰鍰之
侵益處分,其標準及範圍顯有不同,不得任意比附援引,但是
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黃任中的主張「並不足取」。
本案件中,引用最高行政法院的 2 份判決,包括 81 年度
判字第 2124 號判決:
租稅法所重視者,應為足以表徵納稅能力之經濟事實,
而非其外觀之法律行為,故在解釋適用稅法時,所應根據者
為經濟事實,不僅止於形式上之公平,應就實質上經濟利益
之享有者予以課稅,始符實質課稅及公平課稅之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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