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3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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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任中認為他的法律行為與經濟活動相符,並無租稅規避
行為,且已依法申報繳納證交稅。就算台北市國稅局認定黃任
中有濫用法律行為方式以規避稅捐之情節,而命補繳所得稅,
依司法院釋字第 275 號解釋意旨及學者陳清秀之見解,黃任中
並無故意或過失,黃任中不同意短漏報所得稅額 0.5 倍罰鍰。
最後判決
最高行政法院最 (94.1.20) 94 年度判字第 00071 號判決:
綜上所述,本件原判決並無黃任中等前述所指之違背
法令,至其餘上訴意旨,經核無非係就原審取捨證據
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,指摘原判決違誤,其求為廢
棄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本案審判長葉振權法官、黃璽君法官、劉鑫楨法官、吳明
鴻法官、梁松雄法官。
本案法院引用法規、解釋、判決
憲法第 19 條:
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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