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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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配予股東時,假設綜所稅率 40% ×40% ×0%
合計 $365,061,746 $0(無)
結果,成立惠瑞公司作為租稅規劃,雖可節省股利所得稅
約 1,300 萬元;但出售股票部位時,卻需增加稅負 3.7 億元 (如
上表)。二者合計後,實際效果反而增加稅賦負擔 3.5 億元
(365,061,746-12,991,461=352,070,285)。
公司與個人取得證券交易所得,皆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
規定免徵營所稅與綜所稅,惟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需計入未分
配盈餘於分配股利時,課徵綜所稅。就本案而言,七位股東成
立公司持有股票,反而得到反效果,分析比較如下:
成立惠瑞 成立鴻馨 個人持有
83 至 85 年營所稅 1,855,923 尚未成立 14,847,384
86、87 年分配股利稅負 39,269,916
最大節稅利益 12,991,461 365,061,746
未分配盈餘分配股東之 14,105,815 0
稅負
出售英業達股票之未分 365,061,746 0
配盈餘分配股東之稅負
故成立惠瑞公司與成立鴻馨公司的節稅模式並無不同,皆
透過公司之設立,以取得原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投資收益減免
80%的稅負支出,使得未分配盈餘在未超過原所得稅法第 76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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