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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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配予股東時,假設綜所稅率 40%              ×40%           ×0%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$365,061,746   $0(無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結果,成立惠瑞公司作為租稅規劃,雖可節省股利所得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 1,300 萬元;但出售股票部位時,卻需增加稅負 3.7 億元 (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表)。二者合計後,實際效果反而增加稅賦負擔 3.5 億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65,061,746-12,991,461=352,070,285)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與個人取得證券交易所得,皆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免徵營所稅與綜所稅,惟公司之證券交易所得需計入未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盈餘於分配股利時,課徵綜所稅。就本案而言,七位股東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立公司持有股票,反而得到反效果,分析比較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成立惠瑞        成立鴻馨        個人持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3 至 85 年營所稅           1,855,923  尚未成立        14,847,384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6、87 年分配股利稅負                      39,269,91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大節稅利益                12,991,461  365,061,746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分配盈餘分配股東之            14,105,815                      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售英業達股票之未分           365,061,746                      0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配盈餘分配股東之稅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故成立惠瑞公司與成立鴻馨公司的節稅模式並無不同,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透過公司之設立,以取得原所得稅法第 42 條的投資收益減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0%的稅負支出,使得未分配盈餘在未超過原所得稅法第 76-1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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