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P. 166

資金流向個人股東,以規避個人股東之營利所得,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訴人等於實質經濟利益上已取得是項所得,故其經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即具備課稅構成要件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公司的敗筆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國稅局查出鴻馨公司在 86 年及 87 年因獲配惠瑞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股利及小額證券交易所得外,其餘年度所得很少,而且在 89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2 月間申請停業。很顯然地,其設立之目的就是專為利用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七位股東的惠瑞公司股份,等到惠瑞公司出售英業達公司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產生巨額盈餘後,得以規避因為盈餘分配產生應繳交個人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。而實際上,惠瑞公司分配盈餘資金也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流向這些個人股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就股東名冊而言,鴻馨公司的股東與惠瑞公司均相同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這一點更讓外人及國稅局認定符合「虛偽之安排」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哪一家投資公司壞了事?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市國稅局主張第一家投資公司 (惠瑞)  乃屬正常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作,但第二家投資公司 (鴻馨)  就屬於「虛偽不實」,其主張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由如下: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
   161   162   163   164   165   166   167   168   169   170   17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