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6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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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金流向個人股東,以規避個人股東之營利所得,上
訴人等於實質經濟利益上已取得是項所得,故其經濟
上即具備課稅構成要件。
投資公司的敗筆
台北市國稅局查出鴻馨公司在 86 年及 87 年因獲配惠瑞公
司股利及小額證券交易所得外,其餘年度所得很少,而且在 89
年 2 月間申請停業。很顯然地,其設立之目的就是專為利用購
買七位股東的惠瑞公司股份,等到惠瑞公司出售英業達公司股
票產生巨額盈餘後,得以規避因為盈餘分配產生應繳交個人營
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。而實際上,惠瑞公司分配盈餘資金也確
實流向這些個人股東。
而就股東名冊而言,鴻馨公司的股東與惠瑞公司均相同,
這一點更讓外人及國稅局認定符合「虛偽之安排」。
哪一家投資公司壞了事?
台北市國稅局主張第一家投資公司 (惠瑞) 乃屬正常運
作,但第二家投資公司 (鴻馨) 就屬於「虛偽不實」,其主張
理由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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