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1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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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而且股東對各項課稅事要件事實,實際上有能力直
接聯絡稅捐稽徵機關查證或核對,豈能以稅務代理
人之作為而將責任完全推卸。納稅義務人委請之稅
務代理人雖然為其組織之外部輔助人,但是因為其
委請稅務代理人之經濟目的,自始即限定在「踐行
因稅捐關係所生之公法義務」上,所以在解釋行政
罰法第 7 條第 2 項之「受僱人」概念時,採取擴張
解釋之方式,認為「稅務代理人」應包含在「受僱
人」之概念範圍。
4. 以上對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2 項的詮釋不是法律漏洞
填補意義底下的「目的性擴張」,仍然在法律文義
解釋之範圍內。類似之觀點同樣出現在侵權行為法
中,有關民法第 188 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,其條文
中所稱之「受僱人」,在司法實務上並沒有限制在
狹義僱佣契約下的組織內部人,而兼及委任契約所
生之組織外部人。
5. 而稅務會計師以上之安排,純粹是稅法專業人士利
用專業知識進行之避稅行為,任何具有普通常識之
人都知道其等安排之事實與真實之經濟目標不符,
則本諸日常生活之常識,應認此等避稅安排有故意
或過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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