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3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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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查出並發佈新聞稿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標題:【公司以償還借款之名,行分配股利之實,此規避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行為,如經查獲,除遭補稅外,並裁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罰款】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文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某公司以返還借款之名義,給付款項予股東,使股東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迴取得原應直接由公司配發之股利,不當為股東規避或減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納稅義務,該行為涉有規避股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情事,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處罰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南區國稅局指出,轄內甲君為 A 公司股東,A 公司負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利用第三者之帳戶,將該公司 91 年度分配予甲君之股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,500,000 元,以形式上返還借款予第三者之名義,給付予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,使股東迂迴取得原應直接由公司配發之股利,涉有為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東規避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情事,經財政部賦稅署及該局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獲,除對甲君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外,並按所漏稅額處 0.5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倍罰鍰。甲君不服,主張系爭資金係屬借款之償還,A 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年度並無盈餘且未經分配程序之事實,國稅局斷然認定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爭所得為盈餘分配之營利所得並課以罰鍰,顯違反證據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、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事實。案經復查、訴願均遭駁回,提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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