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72 - 高所得人士稅務規劃錦囊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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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論: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股東敗訴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審判長吳明鴻法官、王德麟法官、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茂權法官、侯東昇法官、林樹埔法官於民國 97 年 7 月 10 日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決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上所述,原判決認原處分此部分認事用法,尚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違誤,予以維持,而駁回上訴人 (指上訴的 4 位股東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原審此部分之訴,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行法規並無違背,與解釋判例,亦無牴觸,並無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謂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。上訴人對於業經原判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詳予論述不採之事由再予爭執,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異,要難謂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。本件上訴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旨,仍執前詞,指摘原判決違誤,求予廢棄,難認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由,應予駁回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[補充說明]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案先於 95 年 4 月 20 日台北高等法院判決「94 年度訴字第 0322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號」,審判長張瓊文法官、蕭忠仁法官、帥嘉寶法官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逃稅手法再翻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英業達股東補稅案後,逃稅手法又翻新,但還是被南區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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