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 - 信託課稅實務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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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apter 2 信託課稅的理論與法制 41
定:「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,信託成立時,明定信託利益之
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,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
利價值,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,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。」
又為鼓勵公益信託的設立及財產的擴充,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3 規
定:「營利事業提供財產成立、捐贈或加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之公益
信託者,受益人享有該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,不適用第 3
條之 2 及第 4 條第 1 項第 17 款但書規定: 1.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
信託業。 2.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
外,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。 3. 信託行為
明定信託關係解除、終止或消滅時,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、有類
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。」
2. 遺囑信託
遺囑信託 亦屬 於他益信託,該信託於立遺囑人死亡 時 發生效力。
由於遺囑信託在經濟 實 質上即為遺 贈 ,因此遺產及 贈 與稅法第 3 條之
第 1 項規定:「因遺囑成立之信託,於遺囑人死亡 徵 遺產稅。」受益人取得的受益權因 時 ,其信託財產 已 課 徵 遺產
2
應依本法規定,課
款 規定
1
稅,依所得稅法第
免 納 所得稅。又為
規定:「遺
條之
擴充
信託的設立及財產的
捐贈
成
人、受遺 贈 人或 繼承 4 條第 ,遺產及 項第 17 贈 與稅法第 或 加 入於 16 被繼承 1 人死亡 鼓勵 時已 公益 贈
人提供財產,
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 左 列 各款 規定者,該財產不計入遺產 總 額 : 1. 受
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。 2. 各 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 舉 辦
事業而必須 支 付之 費 用外,不以 任 何 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 予
特 殊 利益。 3.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 解 除、 終止 或 消滅時 ,信託財產
移轉於 各 級 政 府 、有 類似 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