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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齡 與金融商品年 限 申購 聲 明書範本 詳 附 錄七 ) 表 示 已 了 解並願
意承擔 投資風險,如 客戶 不願 填 寫 則得 婉拒該 客戶 投資。
第 5 條 銀行宜採下列加強內部稽核措施,以確保客戶了解商
品性質與可能面臨之風險:
一、事前: ( 一 ) 應加強教育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
品銷售人員,善盡充分告知投資風險內容之職
責,並列入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項目,以強
化對本項規定之認知。 ( 二 )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
融商品銷售人員於推介或銷售金融商品時,應
充分了解客戶及落實商品適合度政策,避免為
商品複雜度與客戶投資經驗及專業知識背景不
相當之銷售行為。
二、事中與事後:應建立對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
銷售人員之銷售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,其內容
包括監測人員之指定、監測之頻率及監測之方
法 ( 如神秘顧客調查法、問卷調查、電話查訪
等 ) ,監測結果應列入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
銷售人員獎酬考核因素,並作為加強員工教育
訓練內容之重點。
第 6 條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應於認識客戶階
段,確實了解並記錄客戶的資金來源及資產狀況,
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、舉債等方式從事理財
投資,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
自評測驗項目,以強化對本項規定之認知。
第 7 條 如財富管理客戶投資超過其風險屬性之商品,該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