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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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齡 與金融商品年       限 申購  聲  明書範本    詳  附  錄七  )   表 示  已 了 解並願

                     意承擔   投資風險,如       客戶  不願  填 寫  則得  婉拒該   客戶   投資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5  條  銀行宜採下列加強內部稽核措施,以確保客戶了解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性質與可能面臨之風險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事前:      (  一  )   應加強教育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銷售人員,善盡充分告知投資風險內容之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,並列入營業單位法令遵循自評項目,以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對本項規定之認知。            ( 二 )  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融商品銷售人員於推介或銷售金融商品時,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充分了解客戶及落實商品適合度政策,避免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複雜度與客戶投資經驗及專業知識背景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當之銷售行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事中與事後:應建立對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人員之銷售及服務品質監測制度,其內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包括監測人員之指定、監測之頻率及監測之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 (  如神秘顧客調查法、問卷調查、電話查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  ) ,監測結果應列入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售人員獎酬考核因素,並作為加強員工教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訓練內容之重點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6  條  理財業務人員及金融商品銷售人員應於認識客戶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段,確實了解並記錄客戶的資金來源及資產狀況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得鼓勵或勸誘客戶以借款、舉債等方式從事理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,並宜列入教育訓練課程及營業單位法令遵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評測驗項目,以強化對本項規定之認知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7  條  如財富管理客戶投資超過其風險屬性之商品,該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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