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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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.2     認識客戶      19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依前款各項資料分別分析評估及分級後,界定客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戶投資屬性及風險承受等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依  據 個 別 商品   或  投資  組 合特性,如商品       設  計 之 複  雜 度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  高  低 程度、   現  金  流  量  方式  、投資  地  區市  場 風險、商品     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組 合之風險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後 , 界定個  本程度及價  別 商品  或 投資  動  程度等  因  素,分  級 。   別  分  析  評估  及分  類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依  客戶  投資屬性及風險        承受   等 級  ,配合  個  別 商品  或 投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組  合之風險    類別  ,銷   售  或  推 介 其 適  合之商品   或 投資   組  合。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,並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客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另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,其風險等  建  立  例外 較  處  理機制, 風險  承受  若  客戶  執  意  投資之商品  客戶  或  投資 簽署  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,應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度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 明書,並    得視  實際   狀況拒   絕客戶   之投資    申 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  定期  檢 視客戶   投資屬性、商品及投資           組 合風險等     級 ,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實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  或  狀況  作  適  當  調  整。並依  調  整  結  果  ,  再  次  檢  視客戶 有不  投資之 之 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與其投資屬性之配合是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況 應 適 時 通 知 客戶   。應以   善良  管理人之     注意義   務及   忠 實  義 務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 誠 實信用   原 則  執 行財富管理業務,並依           據 客戶  風險之    承受  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銷 售 或 推 介客戶    適 當之商品    或 投資   組 合,  非 經 適 當之授    權 ,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  銷  售  或 推 介 逾  越客戶  財  力 狀況  或  合  適  之投資範  圍  以外之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-3.   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源 :銀行  辦  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            售 業務自    律  規範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 4  條  (70  條 款 )   客戶  申購  金融商品時,銀行應      審酌  客戶  年 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 情 況 予 以推  介  或 銷 售  適 當之金融商品,       客戶  年 齡  加上  金融  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品年  限 大於  或 等於    70  時,銀行應請      客戶  簽署   聲 明書   (  客戶  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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