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0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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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保 險 公司 給付 受託人 ( 銀行 ) 。
6. 受託人於 接下來我們進一步 契約條件成立 地說 時,分配信託財產 明保 險 金信託的實務 予 受益人。 功 能:
若一 張 保 單 有多個受益人,需個別承做保 險 金信託 契約 。
反 之,同一人為多 張 保 單 所 約 定之受益人,則 該 受益人可 將 多
張 保 單 一 起 承做保 險 金信託。
因為前 段 是保 險 ,故 仍 可保有保 險給付 的稅務 優惠 ,此 包
括 : 遺 產及贈與稅法 第 16 條 : 約 定於 被 繼承人 死亡 時, 給付
其所 指 定受益人之人 壽 保 險 金額不計入 遺 產 總 額計稅;以及所
得稅法 § 保 信託期間所得於發生時併入孳息受益人所得課稅。 免課所得稅。 而 後 段 是信託,自益信託不課
險給付
而
贈與稅,
保 險 金信託合 約簽署 後,因保 險給付尚 未發生,故 並 未 交
付 入信託財產,所以 銀行 是不會 收取「 信託 管 理費 」 的。故在
簽署 時只是 收取 少 許 的信託 成立 費用,市 場行 情 約 3,000~