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40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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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 保 險 公司  給付  受託人   (  銀行  )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6.   受託人於   接下來我們進一步  契約條件成立  地說  時,分配信託財產 明保  險  金信託的實務  予 受益人。 功 能: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若一  張  保 單 有多個受益人,需個別承做保               險 金信託   契約   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反 之,同一人為多        張  保 單 所 約 定之受益人,則        該 受益人可    將  多
                     張 保 單 一 起 承做保    險 金信託。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為前    段 是保  險  ,故  仍  可保有保   險給付    的稅務   優惠  ,此   包
                     括 :  遺 產及贈與稅法      第  16  條 : 約 定於  被 繼承人    死亡  時,  給付

                     其所  指 定受益人之人       壽 保 險  金額不計入     遺 產  總 額計稅;以及所
                     得稅法   § 保 信託期間所得於發生時併入孳息受益人所得課稅。  免課所得稅。  而 後 段 是信託,自益信託不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給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
                     贈與稅,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 險 金信託合     約簽署   後,因保     險給付尚     未發生,故     並 未  交
                     付 入信託財產,所以         銀行  是不會    收取「   信託   管 理費  」 的。故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簽署  時只是    收取   少  許  的信託   成立  費用,市     場行   情  約  3,000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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