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6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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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透過信託稅前贈與他人 ( 適用於需接濟或負擔親友生活
費或其他費用的情況 ) 。
實務上,常見的基本信託稅務規劃技巧有:先建議客戶辦
理夫妻贈與 ( 夫妻間贈與免納贈與稅 ) ,然後分別承做股票信
託,以適用二人的贈與免稅額;或把股數分拆在年底及隔年
初,以適用二個年度的贈與免稅額。進一步的規劃,則會選擇
上市股票股價較低時承做,此贈與稅或信託費用都會比較省;
或在利率相對低檔 ( 調升前或調降後 ) 承做以節省贈與稅。但
有個問題必須提出討論,在股東會後除權息前的期間,可否承
做股票信託呢?
先前我們討論到贈與稅的核課公式,主要是運用折現的原
理。因為孳息不知道有多少,所以公式裡只用了本金來代入計
算。如果股東會已經召開,通過了股利政策 ( 有的則是授權另
定除權息基 礎日 ) , 那麼 是否可 解釋該日起 公司孳息已屬明 確
呢? 當 然,公司也可能 再 召開 臨 時股東會 重新 討論股利數,但
實例不多 ( 公司開股東會的 成 本 頗 高 ) 。所以我們得在此做一個
比較保 守 的建議,實在不建議信託 日 期定在股東會 日 ( 含 ) 以
後,以免產生課稅的 爭 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