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6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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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 透過信託稅前贈與他人          (  適用於需接濟或負擔親友生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或其他費用的情況          ) 。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實務上,常見的基本信託稅務規劃技巧有:先建議客戶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理夫妻贈與       (  夫妻間贈與免納贈與稅          ) ,然後分別承做股票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託,以適用二人的贈與免稅額;或把股數分拆在年底及隔年

                     初,以適用二個年度的贈與免稅額。進一步的規劃,則會選擇
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股票股價較低時承做,此贈與稅或信託費用都會比較省;
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在利率相對低檔          (  調升前或調降後      )   承做以節省贈與稅。但

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個問題必須提出討論,在股東會後除權息前的期間,可否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做股票信託呢?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前我們討論到贈與稅的核課公式,主要是運用折現的原

                     理。因為孳息不知道有多少,所以公式裡只用了本金來代入計
                     算。如果股東會已經召開,通過了股利政策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有的則是授權另
                     定除權息基      礎日  ) , 那麼  是否可   解釋該日起      公司孳息已屬明         確

                     呢?  當 然,公司也可能        再 召開   臨 時股東會    重新   討論股利數,但
                     實例不多     (  公司開股東會的      成 本  頗 高 ) 。所以我們得在此做一個
                     比較保   守  的建議,實在不建議信託            日  期定在股東會       日   (  含  )   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後,以免產生課稅的          爭 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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