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32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P. 232

218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4-5-3    股票信託之委託人權益說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受影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信託契約或法令規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幾乎不受到影響       (  契約可約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託人保留此項權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會開會權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 過 戶,  若 為 內 部人  應 辦理事  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/ 事後  申 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會選舉董監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契約會約定不得變更受益人,          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東會議案表決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  財  政  部會  視  其非屬「他益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三項會由受託人將權利委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託 」   (  但 通 用 版  本多約定可以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「委託人     」  或「委託人指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受益人受益權      比例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 第 三人  」 行使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託期間不得     短  於一年。  (  視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現金增資認   購 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  行契約約定,     通常  可  提前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依公  司  法規定,「現增認     購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約,但信託管理      費 的  收取方式  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權 」原  本即可   獨  立轉讓,   故  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受託人將權利轉讓         給  「委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託人  大 多不會代為處分股票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 」  或「委託人指定之        第  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可全部或部分   解  約  取回  自行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 」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分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變更特定受益人受益權       比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託人  大  多不會代為    買進  股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 提前  終止  ( 全部  ) 或部分  解 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  孳息可分配出   去  ,由受益人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董監事辦理信託後,        仍  可  計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買進  ) 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 司 全 體 董監事之   持 股成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註:為何受託人不能代為買賣股票呢           ?主要原因有二:一是銀行作業面無法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:若買賣股票,信託財產交易不如客戶自己下單給證券商交易,客戶需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指示銀行信託部,再由信託部下單至證券商。常因輾轉時間的延誤,客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待的價格因市價變動而改變無法如預期;再者,各銀行信託部的人力配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限,可能很難滿足客戶隨時下單指示的需求。為免爭議,須事先和客戶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,若有經常買賣的客戶,建議彈性保留信託股數。二來則是信託帳務及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的稅務考量:若可買賣,信託財產一經交易轉換為現金或其他標的,帳務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須同步記錄,受託人的工作量可能增加。又該部分資本利得或損失屬本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孳息?此部分可以保守解釋為本金較合理。再者,若以獲配的現金股利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買進股票,而該股票又能買賣,最後將區分帳戶內的股票屬本金或孳息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複雜問題,信託系統可否做到,有待商榷。
   227   228   229   230   231   232   233   234   235   236   2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