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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4-5-3 股票信託之委託人權益說明
不受影響 受信託契約或法令規範
或幾乎不受到影響 ( 契約可約定
委託人保留此項權利
)
股東會開會權利 要 過 戶, 若 為 內 部人 應 辦理事 前
/ 事後 申 報。
股東會選舉董監事
契約會約定不得變更受益人, 否
股東會議案表決權
則 財 政 部會 視 其非屬「他益信
以上三項會由受託人將權利委
託 」 ( 但 通 用 版 本多約定可以變
由「委託人 」 或「委託人指定
更受益人受益權 比例 ) 。
之 第 三人 」 行使。
信託期間不得 短 於一年。 ( 視各
現金增資認 購 權
銀 行契約約定, 通常 可 提前解
( 依公 司 法規定,「現增認 購
約,但信託管理 費 的 收取方式 不
權 」原 本即可 獨 立轉讓, 故 約
一 ) 。
定受託人將權利轉讓 給 「委託
受託人 大 多不會代為處分股票。
人 」 或「委託人指定之 第 三
( 可全部或部分 解 約 取回 自行處
人 」 )
分 )
變更特定受益人受益權 比例
受託人 大 多不會代為 買進 股票
可 提前 終止 ( 全部 ) 或部分 解 約
( 孳息可分配出 去 ,由受益人自
董監事辦理信託後, 仍 可 計入
行 買進 ) 。
公 司 全 體 董監事之 持 股成數。
註:為何受託人不能代為買賣股票呢 ?主要原因有二:一是銀行作業面無法配
合:若買賣股票,信託財產交易不如客戶自己下單給證券商交易,客戶需要
先指示銀行信託部,再由信託部下單至證券商。常因輾轉時間的延誤,客戶
期待的價格因市價變動而改變無法如預期;再者,各銀行信託部的人力配置
有限,可能很難滿足客戶隨時下單指示的需求。為免爭議,須事先和客戶溝
通,若有經常買賣的客戶,建議彈性保留信託股數。二來則是信託帳務及衍
生的稅務考量:若可買賣,信託財產一經交易轉換為現金或其他標的,帳務
必須同步記錄,受託人的工作量可能增加。又該部分資本利得或損失屬本金
或孳息?此部分可以保守解釋為本金較合理。再者,若以獲配的現金股利用
以買進股票,而該股票又能買賣,最後將區分帳戶內的股票屬本金或孳息的
複雜問題,信託系統可否做到,有待商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