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9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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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.4     學習專業投資技能    215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 信託保障受益人權益         (  信託法§  3)  ,委託人與受益人非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一人者,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託,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。但書:委託人除信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為另有保留,經受益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 信託公示原則     (  信託法§   4)  ,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信託者,非經信託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以有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券為信託者,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,不得對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人。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,非經通知發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,不得對抗該公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 信託行為無效情形        (  信託法§  5)  ,信託行為,有以下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情形之一者,無效:一、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者。二、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三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。四、以依法不得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 撤銷詐害債權信託行為及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( 信託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§ 6 、§  7)  ,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前項撤銷,不影響受益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取得之利益。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託成立後      六  個  月 內,委託人或其遺產受          破  產之  宣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為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撤銷原  推  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。前撤銷權,  時  起  ,一  年 間不行使而  消滅  。  自  債權人知  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十年   者,亦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  信託之  獨  立性:信託關係不        因  委託人或受託人        死亡  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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