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9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P. 229
ch.4 學習專業投資技能 215
2. 信託保障受益人權益 ( 信託法§ 3) ,委託人與受益人非
同一人者,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
託,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。但書:委託人除信託
行為另有保留,經受益人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3. 信託公示原則 ( 信託法§ 4) ,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
為信託者,非經信託登記,不得對抗第三人。以有價
證券為信託者,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
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,不得對抗
第三人。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者,非經通知發行
公司,不得對抗該公司。
4. 信託行為無效情形 ( 信託法§ 5) ,信託行為,有以下各
款情形之一者,無效:一、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
定者。二、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。三、
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。四、以依法不得受
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。
5. 撤銷詐害債權信託行為及撤銷權之除斥期間 ( 信託法
§ 6 、§ 7) ,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,
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。前項撤銷,不影響受益人
已取得之利益。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
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,不在此限。
信託成立後 六 個 月 內,委託人或其遺產受 破 產之 宣告
者,
自
行為時
因
有撤銷原 推 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。前撤銷權, 時 起 ,一 年 間不行使而 消滅 。 自 債權人知 起
逾十年 者,亦同。
6. 信託之 獨 立性:信託關係不 因 委託人或受託人 死亡 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