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8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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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表        信託關係人說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-5-1
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係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委託人      為交付財產之人,具有處分財產能力               (  有行為能力   )   即得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託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滿  20  歲之成年人及已結婚之未成年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,經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滿  7  歲、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委託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託人      分為商事信託      ( 信託業法規範對象     ) 及民事信託   ( 非信託業法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範對象   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者,不得為其受託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託人及受益人不得兼為受託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營業信託之受託人以信託業為限;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信託業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益人      享受信託財產或孳息利益之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益人=委託人,該部分屬自益信託行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益人   ≠ 委託人,該部分屬他益信託行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具有權利能力之人即得為受益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法不得受讓某特定財產之人,不得為該財產之受益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;但信託另有訂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從其所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益信託除委託人另有保留外,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益人或終止其信託,亦不得處分受益人權利。但經受益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監察人      主要的功能是用來監督管理,或指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受益人之利益行使保全受益權權限之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益人不特定、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必要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設置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託監察人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託相關規範摘要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 信託成立    (  信託法§  2)  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以契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遺囑為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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