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28 - 優質理專的第一本書—財富管理從業人員必讀寶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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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 信託關係人說明
4-5-1
關係人 說明
委託人 為交付財產之人,具有處分財產能力 ( 有行為能力 ) 即得為
委託人
滿 20 歲之成年人及已結婚之未成年人。
7 歲以上之限制行為能力人,經法定代理人同意。
未滿 7 歲、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委託人。
受託人 分為商事信託 ( 信託業法規範對象 ) 及民事信託 ( 非信託業法規
範對象 )
未成年人、禁治產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。
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者,不得為其受託人。
委託人及受益人不得兼為受託人。
營業信託之受託人以信託業為限;非信託業不得辦理不特
定多數人委託經理信託業務。
受益人 享受信託財產或孳息利益之人
受益人=委託人,該部分屬自益信託行為
受益人 ≠ 委託人,該部分屬他益信託行為
具有權利能力之人即得為受益人。
依法不得受讓某特定財產之人,不得為該財產之受益人。
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;但信託另有訂定
者,從其所定。
他益信託除委託人另有保留外,於信託成立後不得變更受
益人或終止其信託,亦不得處分受益人權利。但經受益人
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
監察人 主要的功能是用來監督管理,或指示。
為受益人之利益行使保全受益權權限之人。
受益人不特定、尚未存在或其他為保護受益人之利益認為
有必要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設置信
託監察人。
信託相關規範摘要:
1. 信託成立 ( 信託法§ 2) 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應以契約
或遺囑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