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P. 51
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37
第十七條 (怠於採行保全措施或追償之效果)
被保險人拒絕或怠於履行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規定,本行對
於被保險人如予履行保全措施或追償,將可防止或減輕之損
失,不負賠償責任。其已賠償者,得請求被保險人歸還該項
賠款,被保險人應於接到本行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歸還之。
第十八條 (接受調查提供有關資料之義務)
本行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派員查詢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之財
務帳表及其會計記錄等,被保險人應協助辦理,並提供有關
資料。
柒、權益之轉讓與受讓人之義務
第十九條 (權益之轉讓)
本保險權益之轉讓,非經本行同意,並以書面或批單方式載
明 或 附 貼 於 本 保 險 「 保 險 證 明 書 」 上 , 其 轉 讓 不 得 拘 束 本
行。
第二十條 (受讓人之義務)
受讓人應遵守第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條規定。
前項各條文適用於受讓人時,各條文中之「被保險人」應變
更為「受讓人」。
受讓人知悉前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時,應即通知本行。
捌、理賠關規定
第二十一條 (申請理賠文件)
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後,得向本行辦
理請求賠償手續。依前項規定申請賠償時,應檢具下列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