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1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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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37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 (怠於採行保全措施或追償之效果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拒絕或怠於履行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規定,本行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被保險人如予履行保全措施或追償,將可防止或減輕之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,不負賠償責任。其已賠償者,得請求被保險人歸還該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賠款,被保險人應於接到本行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歸還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 (接受調查提供有關資料之義務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派員查詢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之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帳表及其會計記錄等,被保險人應協助辦理,並提供有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料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柒、權益之轉讓與受讓人之義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 (權益之轉讓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保險權益之轉讓,非經本行同意,並以書面或批單方式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  或  附  貼  於  本  保  險  「  保  險  證  明  書  」  上  ,  其  轉  讓  不  得  拘  束  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 (受讓人之義務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讓人應遵守第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條規定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各條文適用於受讓人時,各條文中之「被保險人」應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為「受讓人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受讓人知悉前第十四條第一項情事時,應即通知本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捌、理賠關規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 (申請理賠文件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後,得向本行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請求賠償手續。依前項規定申請賠償時,應檢具下列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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