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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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※要保人填寫本要保書時,請詳細閱讀下列注意事項:
1. 以 O/A 方式外銷貨物向本行投保「記帳方式 (O/A) 輸出綜
合保險」者,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,否則嗣後
發生貿易糾紛時,將發生各持己見,難予解決。根據上稱
保險條款第八條之一規定:「被保險人與進口商間對有關
交易發生爭議時,除被保險人提供足資確定該爭議事項為
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文件者外,在該爭議未解決之前,
本行暫不予理賠。……」。此外向本行辦理請求賠償時,
亦應檢具買賣契約原本。為求買賣雙方責任明確,防止貿
易糾紛,及使理賠順利,在交易成立時,必須有雙方簽字
之書面買賣契約,並注意該契約是否係有權簽字人簽署
者,契約之內容是否完備,以及貨物品質、數量、包裝、
裝船、付款、檢驗、索賠等條件是否訂立周延,尤其對品
質規格問題之防患與處理方式,宜有明確之約定,以保障
賣方之權益。
2. 參加本保險者,應將其所有 O/A 交易之進口商,均通知本
行,並提供徵信資料俾憑核保。
3. 經本行核給信用限額之每一家進口商,其每一筆 O/A 交易
(核與 O/A 額度),均應於貨物裝船之日起五日內 (扣除星
期日、國定假日後,以收件日期為憑) 填具「貨物輸出通
知書」送交本行憑以簽發「保險證明書」。如有遺漏,依
本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規定,本行得終止保險契約或不承
負保險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