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6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P. 56

4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※要保人填寫本要保書時,請詳細閱讀下列注意事項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以 O/A 方式外銷貨物向本行投保「記帳方式 (O/A) 輸出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保險」者,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買賣契約,否則嗣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生貿易糾紛時,將發生各持己見,難予解決。根據上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條款第八條之一規定:「被保險人與進口商間對有關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發生爭議時,除被保險人提供足資確定該爭議事項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文件者外,在該爭議未解決之前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暫不予理賠。……」。此外向本行辦理請求賠償時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亦應檢具買賣契約原本。為求買賣雙方責任明確,防止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易糾紛,及使理賠順利,在交易成立時,必須有雙方簽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書面買賣契約,並注意該契約是否係有權簽字人簽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契約之內容是否完備,以及貨物品質、數量、包裝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船、付款、檢驗、索賠等條件是否訂立周延,尤其對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質規格問題之防患與處理方式,宜有明確之約定,以保障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賣方之權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參加本保險者,應將其所有 O/A 交易之進口商,均通知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,並提供徵信資料俾憑核保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經本行核給信用限額之每一家進口商,其每一筆 O/A 交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核與 O/A 額度),均應於貨物裝船之日起五日內  (扣除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日、國定假日後,以收件日期為憑)  填具「貨物輸出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知書」送交本行憑以簽發「保險證明書」。如有遺漏,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規定,本行得終止保險契約或不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保險責任。
   51   52   53   54   55   56   57   58   59   60   6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