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3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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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39
四、進口商未提貨或退貨轉賣所得。
五、實行各種權利或擔保品變賣所得或各種保險賠款。
六、因訂有保留所有權條款而收回之貨物之款項。
七、貨價以外之利息、違約金、增加費用等損失。
八、被保險人給予進口商之折扣及補償等。
九、因進口商未付款而無需支出之費用 (例如應付代理人之
佣金)。
玖、收回款及其費用之處理
第二十四條 (收回款之處理)
保險人因保險給付向進口商行使代位請求權所得之給付,
屬保險人所有。進口商就此一部分向保險人清償者,亦
同。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就保險價額與已受領保險給付之
差額之全部或一部,向進口商請求所得之給付,屬於被保
險人或其受讓人所有。進口商就此一部分向被保險人或受
讓人清償者,亦同。
除本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情形外,於保險給付後,被保險人
或其受讓人、或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名義採取保全程序或行
使請求權而收回之款項,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
之金額分配予保險人,其餘歸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。
進口商應清償被保險人之貨款中,有本行承保案件及未承
保案件,而前項收回款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,按下列規定
辦理:
一、進口商指定清償本行承保案件時,照前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遇有下列情形時,先定其抵充次序後,再依前項規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