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8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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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第九條 (因貿易糾紛而暫不理賠)
被保險人與進口商間對有關交易發生爭議時,除被保險人提供
足資確定該爭議事項為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文件外,在該爭
議未解決之前,本行得暫不予理賠。
前項爭議由被保險人自行解決。其因而發生之費用,由被保險
人自行負擔。
第十條 (匯率變動之損失除外不保)
因外匯匯率變動所致損失,不在本保險賠償範圍之內。
陸、被保險人之義務及有關規定
第十一條 (誠信原則)
被保險人辦理有關各事項,均應嚴格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,
並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及通知義務。
第十二條 (違反特約條款之效果)
被保險人對每筆交易應切實遵守「記帳方式 (O/A) 輸出綜合
保險要保書」所載聲述事項三、所保證各事項,如有違誤或
不實者,本行得終止保險契約或不承負該項保險責任。如本
行因而受有損失、更得請求賠償。
第十三條 (買賣契約內容變更之通知)
保險事故發生前被保險人與進口商所簽訂之買賣契約,於下
列事項之內容之一有變更時,應即以書面通知本行:
一、貨款金額之變更。
二、幣別之變更。
三、付款人之變更。
四、付款條件之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