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4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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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九、保險金之請求與給付
被保險人得於通知輸銀危險事故發生,並與輸銀會商保全措施後,
檢具下列必要文件向輸銀辦理請求賠償手續:
1. 賠償申請書。
2. 保險證明書。
3. 出口報單或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。
4. 買賣契約原本。
5. 商業發票。
6. 提單全套 (但進口商已提貨提供已提貨證明文件)。
7. 進口商拒絕付款相關文件 (進口商宣告破產者,則提供破產證明文
件)。
8. 損失或交易有糾紛者,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,無責任之證明文
件。
9. 進出口商之往來文件。
10.其他必要證明文件。
輸銀原則止於被保險人或保險權益受讓人辦妥請求賠償手續後二個
月內給付保險金。
輸銀“記帳方式 (O/A) 輸出綜合保險條款”詳如附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