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9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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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25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俾於市場上搶得先機,故要求銀行於接獲正式單據之前先行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副提單背書」或「擔保提貨」,以利進口商先行提貨之權宜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。然不論買賣雙方採信用狀付款或以 D/A、D/P 方式付款,辦理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擔保」之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 (The Collecting Bank) 均須承擔「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提貨背書金額與所收單據金額不相符合」之風險,此風險若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ver  Value 項下交易時,亦為進口商所需承擔之風險。所以辦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擔保提貨」或「副提單背書」之買賣雙方均應基於誠信原則,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不致發生欺騙對方之情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然如本題所述之情事,卻與上述一般「擔保提貨」或「副提單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」風險之發生,在進口商一方之情事相反,不肖進口商以逃避較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關稅為藉口,要求出口商以低於實際貨物價格之所謂 “Under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Value”之商業發票逕寄買方,而賣方基於生意之考量配合買方之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求,卻忽略了本身處於風險之考量,按一般正常交易程序,賣方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/P 方式將單據交由託收銀行 (The Remitting Bank)  寄交進口地之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銀行  (The Collecting  Bank)  託收時,依據國際商會於 1995 年所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之託收統一規則  (Uniform  Rules  for  Collection ,      簡  稱  URC522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95)  之規定,儘管託收銀行與代收銀行之義務及責任均極有限,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收銀行既經進口商  (付款人)  之請求,對其有關單據加以背書後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應對其「擔保背書」負責,此常見於國內銀行作業實務上,亦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當開狀銀行或代收銀行對進口單據不論以「擔保提貨」或以「副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單背書」方式簽發之擔保書,肯定進口商會接受託收銀行寄來之單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據,即使對其所收受託收單據是否有瑕疵,亦不得作拒付之主張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例如本題情形,代收銀行之作法是否恰當,頗值懷疑,因進口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代收銀行先前代為買方簽發之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,以方便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提單提貨,但須事後將託收銀行寄來的提單持往船公司換回擔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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