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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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各條文適用於受讓人時,各條文中之「被保險人」應變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更為「受讓人」受讓人知悉前第十三條第一項事實,應立即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通知本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捌、理賠有關規定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 被保險人或受讓人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後,得向本行請求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償手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時,應檢具下列文件,其費用由被保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自行負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賠償申請書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保險證明書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。(輸出貨物如由第三國出口供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免提供。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買賣契約原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輸出匯票正本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商業發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、提單全套。但進口商已承兌輸出匯票提貨者免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、拒絕證書。進口商宣告破產者,則提供破產證明文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、損失或交易等有糾紛者,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證明文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、進口商之往來文件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一、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 被保險人或受讓人依前條規定辦妥手續後二個月內,本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審理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有賠償責任時,即予賠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調查審理上需要較長時間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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