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4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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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前項各條文適用於受讓人時,各條文中之「被保險人」應變
更為「受讓人」受讓人知悉前第十三條第一項事實,應立即
通知本行。
捌、理賠有關規定:
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受讓人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後,得向本行請求賠
償手續。
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時,應檢具下列文件,其費用由被保險
人自行負擔。
一、賠償申請書。
二、保險證明書。
三、輸出許可證海關回單聯。(輸出貨物如由第三國出口供應
者,免提供。)
四、買賣契約原本。
五、輸出匯票正本。
六、商業發票。
七、提單全套。但進口商已承兌輸出匯票提貨者免。
八、拒絕證書。進口商宣告破產者,則提供破產證明文件。
九、損失或交易等有糾紛者,應提出能確定被保險人無責任
之證明文件。
十、進口商之往來文件。
十一、其他必要之證明文件。
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受讓人依前條規定辦妥手續後二個月內,本行
經審理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有賠償責任時,即予賠償。
但調查審理上需要較長時間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