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3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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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19
費,或本行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,自變更之時起,本行不承
負其保險責任。
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知悉第七條規定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即將發生或已
經發生時,應立即通知本行,並與本行會商保全措施。
被保險人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者,其因而擴大之損失,本行不
負賠償責任。
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應辦理保全措施,以保全輸出貨物及其有關各項之
權益。獲得本行賠償之後亦同。
第十五條 本行對已發生之承保危險履行賠償義務,即取得代 位 求 償
權。亦得以被保險人名義向第三人求償,並得以被保人名義
決定訴訟程序,進行訴訟。
本行依前項規定行使權利而採取必要措施時,被保險人應盡
力協助。
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拒絕或怠於履行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規定,本行對
於被保險人如予履行保全措施,將可防止或減輕之損失,不
負賠償責任。其已償者,得請求被保險人歸還該項賠款,被
保險人應於接到本行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歸還之。
第十七條 本行因業務上之需要,得派員查詢被保險人有關本保險之財
務帳表及其會計記錄等,被保險人應協助辦理,並提供有關
資料。
柒、權益之轉讓與受讓人之義務
第十八條 本保險權益之轉讓,非經本行同意,並以背書或批單方式載
明或附賠於本保險保險證明書上,其轉讓不拘束本行。
第十九條 受讓人應遵守第十三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條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