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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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之一  被保險人與進口商間對有關交易發生爭議時,除被保險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提  供  足  資  確  定  爭  議  事  項  為  不  可  歸  責  於  被  保  險  人  之  文  件  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外,在該爭議未解決之前,本行暫不予理賠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爭議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解決。其因而發生之費用,由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 凡因外匯匯率變動所致損失,均不在本保險賠償範圍之內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陸、被保險人之義務及有關規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 被保險人辦理有關各事項,均應嚴格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,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切實履行當知義務及通知義務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 被保險對每筆交易應切實遵守「託收方式  (D/P)、(D/A)  輸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綜合保險要保書」所載聲明事項三所保證各事項,如有違誤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不實者,本行得終止保險契約或不承負該項保險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      被保險人簽發輸出匯票後,下列有關輸出匯票內容之事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如有變更時,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票面金額之變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幣別之變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付款人之變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付款條件之變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到期日之變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六)輸出目的地之變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接到被保險人前項通知,並同意其變更時,以批單記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保險契約。如須加收保險費時,被保險人應於第六條第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項規定期限內繳付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,或未依前項規定繳付保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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