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2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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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第八條之一 被保險人與進口商間對有關交易發生爭議時,除被保險人
提 供 足 資 確 定 爭 議 事 項 為 不 可 歸 責 於 被 保 險 人 之 文 件 者
外,在該爭議未解決之前,本行暫不予理賠。
前項爭議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解決。其因而發生之費用,由
被保險人自行負擔。
第九條 凡因外匯匯率變動所致損失,均不在本保險賠償範圍之內。
陸、被保險人之義務及有關規定
第十條 被保險人辦理有關各事項,均應嚴格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,並
切實履行當知義務及通知義務。
第十一條 被保險對每筆交易應切實遵守「託收方式 (D/P)、(D/A) 輸出
綜合保險要保書」所載聲明事項三所保證各事項,如有違誤
或不實者,本行得終止保險契約或不承負該項保險責任。
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簽發輸出匯票後,下列有關輸出匯票內容之事項,
如有變更時,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行:
(一)票面金額之變更。
(二)幣別之變更。
(三)付款人之變更。
(四)付款條件之變更。
(五)到期日之變更。
(六)輸出目的地之變更。
本行接到被保險人前項通知,並同意其變更時,以批單記明
於保險契約。如須加收保險費時,被保險人應於第六條第一
項規定期限內繳付之。
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,或未依前項規定繳付保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