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9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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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15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附件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託收方式 (D/P、D/A) 輸出綜合保險條款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國 81 年 11 月 6 日財政部台財融第 810447672 號函核准修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壹、貨物輸出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 被保險人應於貨物裝船之日起五日內  (扣除星期日、國定日後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收件日期為憑)  填送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,本行依據「貨物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通知書」,簽發「保險證明書」。但被保險人不於規定期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填送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或該筆要保金額超過本行所核定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進口商信用限額之餘額,其超過部分,本行不承負保險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 本行認為交易上有重大之危險,或在經營上認為必要時,得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承保並通知被保險人。但被保險人於接獲本行該項通知前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輸出貨物已經裝船,且未逾前條填送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期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者,不在此限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貳、保險責任期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 被保險人依第一條規定填送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者,其保險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期間以裝船日為始日,其末日按約定付款之期限訂定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所訂定之保險責任期間,經本行同意後,載明於「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證明書」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、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 本保險以輸出匯票金額為保險價額,但輸出匯票金額大於輸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總價時,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價額。本保險額之保險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以不超過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。由本行核保決定。載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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