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0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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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於「保險證明書」。
第五條 輸出匯票金額以外幣表示者,其保險價額及保險金額,按裝船
日之外匯市場匯率為準換算為新台幣。
第六條 要保人應於接到本行通知繳付保險費之日起五日內,以現金或
即期支票一次繳清保險費,領取「保險證明書」。逾越前項規
定繳費期限者,在繳付保險費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致損失,本
行不負賠償責任。
肆、承保範圍:
第七條 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輸出貨物簽發輸出匯票,並檢附有關貨運
單據委託其往來銀行 (即託收銀行) 託收、在保險證明書上所記
載保險責任期間內、因發生下列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所致損
失、本行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,負賠償責任。
一、信用危險
(一)進口商宣告破產者。
(二)國外受託銀行憑輸出匯票向進口商為付款之通知 (付
款交單),或為承兌之提示或承兌後之付款通知 (承
兌交單) 時,進口商行蹤不明,經當地政府機關證明
屬實者。
(三)以付款交方式 (D/P) 輸出,進口商不付款。
(四)以承兌交單方式 (D/A) 輸出,進口商不承兌輸出匯
票或承兌輸出匯票後,到期不付款。
二、政治危險
(一)輸出目的地政府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或外匯交易。
(二)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、革命、內亂或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