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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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11
3. 買方無法向其往來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額度,致開狀有困難時,
只得改以 D/A,或 D/P 方式進口。
4. 進口地屬外匯短缺地區,進口商無法向政府申配外匯以支應國際
貿易之需要時,如改採 D/A、D/P 可有較長時間來調配外匯支
應。
5. 進口地區之交易習慣,如中南美洲一般均使用 D/A、D/P,而很少
使用信用狀付款之交易方式。
6. 買、賣雙方之同意。
上述所述,可知不論何種因素,國際貿易若採行 D/A、D/P 付款方式
交易,基本上賣方 (出口商) 便已承擔很大的風險,然而買賣雙方若基於
誠信原則,雙方彼此皆能建立互信與互賴,則可將風險降至最低程度。
但因國際貿易常會遭遇其他外來因素之影響,如政治變化、經濟情況惡
化、市況不佳等,風險仍無法避免,因此以 D/A、D/P 方式之交易,買方
於到期仍有拒絕付款之可能,果真如此,賣方可採下述措施,以降低其
風險:
1. 於申請託收時,委請代收銀行 (The Collecting Bank) 作拒絕承兌
或拒絕付款證書 (Protest for Non Acceptance or Non Payment) 並
以電報或最迅速方法通知出口商,以採取適當法律行動,如訴
訟、仲裁等措施,以資補救。
2. 向中國輸出入銀行投保 D/A、D/P 輸出保險,俾於買方拒絕付款
時,得以向該行申請理賠。
3. 商 洽 銀 行 辦 理 「 無 追 索 權 出 口 託 收 承 兌 交 單 收 買 業 務 (D/A
FORFAITING)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