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5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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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11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買方無法向其往來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額度,致開狀有困難時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只得改以 D/A,或 D/P 方式進口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 進口地屬外匯短缺地區,進口商無法向政府申配外匯以支應國際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貿易之需要時,如改採 D/A、D/P 可有較長時間來調配外匯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進口地區之交易習慣,如中南美洲一般均使用 D/A、D/P,而很少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用信用狀付款之交易方式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. 買、賣雙方之同意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述所述,可知不論何種因素,國際貿易若採行 D/A、D/P 付款方式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易,基本上賣方  (出口商)  便已承擔很大的風險,然而買賣雙方若基於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誠信原則,雙方彼此皆能建立互信與互賴,則可將風險降至最低程度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但因國際貿易常會遭遇其他外來因素之影響,如政治變化、經濟情況惡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化、市況不佳等,風險仍無法避免,因此以 D/A、D/P 方式之交易,買方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到期仍有拒絕付款之可能,果真如此,賣方可採下述措施,以降低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風險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於申請託收時,委請代收銀行  (The  Collecting  Bank)  作拒絕承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拒絕付款證書 (Protest for Non Acceptance or Non Payment)  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電報或最迅速方法通知出口商,以採取適當法律行動,如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訟、仲裁等措施,以資補救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向中國輸出入銀行投保 D/A、D/P 輸出保險,俾於買方拒絕付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得以向該行申請理賠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 商  洽  銀  行  辦  理  「  無  追  索  權  出  口  託  收  承  兌  交  單  收  買  業  務    (D/A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FORFAITING)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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