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1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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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17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災,以致中止貨物進口或外匯交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伍、除外責任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 因下列任一情事所致損失,本行不負賠償責任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、第三國出口供應商或其代理人、任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何運送人、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故意或過失所致損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因輸出貨物發生毀損滅失,以致進口商不付款  (D/P),或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承兌輸出匯票,或承兌輸出匯票後不付款所致損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依買賣契約或代理契約等有關契約規定,被保險人應承擔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責任所致損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進口商付款後,當地受託銀行不將貨款匯付被保險人所致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損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被保險人與進口商之間,具有總分支機構關係,或為母子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,或其任保一方  (包括出資人、股東及其負責人)  之投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資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具有效控制,因前條信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危險所致損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因進口商未能取得輸入許可或必須之外匯所致損失。但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能取得係因前條政治危險所致損失,不在此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、以付款交單  (D/P)  方式輸出者,在付款前,以承兌交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D/A)  方式輸出者,在承兌輸出匯票前,將貨運單證或輸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交付進口商或受貨人所致損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、輸出匯票簽發後,變更匯票內容,被保險人未立即通知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所致損失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、貨物由第三國裝運出口者,因輸出目的地政府或轉口地政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府實施禁止或限制進口所致損失,本行不負賠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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