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6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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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(三)進口商未指定清償何筆貨款時,以先到期者,
儘先抵充,同時到期者,按其比例各抵充一部
分。
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受讓人辦理保全措施,或本行行使代位求償權
而採取必要措施所生之必要費用,按本保險保險金額與保
險價額之比例計算所得金額由本行負擔,其餘由被保險人
負擔。
被保險人不得以願意放棄未保險部分之債權,或將其債權
讓予本行或願意放棄收回款分配權或將其分配權讓予本行
等任何理由不負前項費用。
如被保險人不負第一次費用,嗣後本行對被保險人所有各
種輸出保險均得不予承保。
被保險人或受讓擬辦理之「保全措施」及其可能支出之
「必要費用」均應事前徵得本行同意。其未經本行同意
者,本行不負擔該項損失及費用。
拾、附則:
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或本行終止保險契約,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。
由本行終止契約時,按被保險人最後所留地址發送通知,
以通知到達該地時,視為已送達被保險人。
在契約終止前,本行已簽發之「保險證明書」效力,不受
影響。
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或受讓人對有關本保險之任何通知,應
以書面為之。
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於本保險契約之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期間屆滿前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