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7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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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23
得申請展延其保險期間。本行同意前項申請時,簽發保險
背書載明展延之保險期間,本保險契約繼續生效。
第二十八條 本保險契約未規定事項,適用「輸出保險辦理規則」之規
定。
※要保人填寫本要保書時,請詳細閱讀下列注意事項:
1. 以 D/P、D/A 方式外銷貨物向本行投保「託收方式 (D/P、
D/A) 輸出綜合保險」者,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買賣契
約,否則嗣後發生貿易糾紛時,將發生各持己見,難予解
決。根據上稱保險條款第八條之一規定:「被保險人與進
口商間對有關交易發生爭議時,除被保險人提供足資確定
該爭議事項為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文件者外,在該爭議
未解決之前,本行暫不予理賠。……」。此外向本行辦理
請求賠償時,亦應檢具買賣契約原本。為求買賣雙方責任
明確,防止貿易糾紛,及使理賠順利,在交易成立時,必
須有雙方簽字之書面買賣契約,並注意該契約是否係有權
簽字人簽署者,契約之內容是否完備,以及貨物品質、數
量、包裝、裝船、付款、檢驗、索賠等條件是否訂立周
延,尤其對品質規格問題之防患與處理方式,宜有明確之
約定,以保障賣方之權益。
2. 參加本保險者,應將其所有 D/P、D/A 交易之進口商,均
通知本行,並提供徵信資料俾憑核保。
3. 經本行核給信用限額之每一家進口商,其每一筆 D/P 及
D/A 交易 (核與 D/A 額度者,包括其 D/P 交易),均應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