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35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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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21
第二十一條之一 以付款交單 (D/P) 方式輸出,進口商不付款提貨或以承
兌交單 (D/A) 方式輸出,進口商不承兌輸出匯票提貨
或退貨者,於進行保全措施中,被保險人對於本行負
有賠償責任之部分,得請求本行先按承保成數百分之
五十理賠。其餘俟貨物處理完竣後,就實際損失,再
行理算,多退少補。
前項貨物之處理應由被保險人以最大善意處理之。
第二十二條 賠償金額以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實際損失金額為準,按保
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計算之。
玖、收回款及其處理費用
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或受讓人辦理保全措施或本行行使代位求償權而
收回之款項,按本保險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,計算
所得金額歸本行,其餘歸被保險人。
進口商應清償被保險人之貨款中,有本行承保案件及未承
保案件,而前項收回款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,按左列規定
辦理。
一、進口商指定清償本行承保案件時,照前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遇有下列情形時,先定其抵充次序後,再依前項規定
辦理。
(一)進口商指定清償本行未承保案,其到期日如在
本行承保案件之後,仍應於全部未收回貨款中
就先到期者儘先抵充。
(二)進口商指定清償之貨款,有其他貨款與之同時
到期者,應按其比例各抵充一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