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3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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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29
˙輸出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發生戰爭、革命、內亂或天災以致中止
或外匯交易者。
五、保險責任期間
自輸出貨物裝運日起至預計貨款收回日止。
六、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
以買賣契約所訂貨物價金為保險價額,但買賣契約所載貨物價金大
於輸出貨物總價時,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價額。保險金額以不超過保
險價額之 90%為限,由輸銀依進口廠商之信用 (等級) 核保決定之。輸出
匯票金額以外幣表示者,其保險價額及保險金額,按裝運日之外匯市場
匯率折算為新台幣。
七、保險費率
按保險期間長短,進口地區之政治經濟情況等釐訂基本費率,另依
據進口商之信用狀況,按基本費率訂定增減費率。同時,為鼓勵出口廠
商投保本保險,若同一出口廠商在同一年度內 (即有效保險期內) 投保之
件數及保險金額累計達到一定標準,且該年度無賠案發生者,則其保險
費率給予若干之折扣 (即「多件折扣」)。惟貨物由第三國出口供應者,
按基本費率加收 15%。
八、賠償金額
以承保範圍內之實際損失金額為準,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
計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