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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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間之要約,或按裝運日期及付款期限之通知後,載明於「保險
證明書」。
參、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
第四條 (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)
本保險以買賣契約所訂貨物價金為保險價額,但買賣契約所載
貨物價金大於輸出貨總價時,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價額。本
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前項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,由本
行核保決定,載明於「保險證明書」。
第五條 (匯率折算標準)
買賣契約之貨物價金以外幣表示者,其保險價額及保險金額,
按裝運日期之外匯市場匯率為準折算為新台幣。
第六條 (保費之繳付)
要保人應於接到本行繳付保險費通知之日起五日內,以現金或
即期支票一次繳清保險費,領取「保險證明書」。
逾越前項規定繳費期限者,在繳付保險費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
致損失,本行不負賠償責任。
肆、承保範圍
第七條 (承保範圍)
本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,於保險期間
內,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,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,負保
險給付之責任。
一、信用危險:
(一)進口商宣告破產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