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6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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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間之要約,或按裝運日期及付款期限之通知後,載明於「保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證明書」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參、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 (保險價額與保險金額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保險以買賣契約所訂貨物價金為保險價額,但買賣契約所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物價金大於輸出貨總價時,以輸出貨物總價為保險價額。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之保險金額以不超過前項保險價額百分之九十為限,由本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核保決定,載明於「保險證明書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 (匯率折算標準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買賣契約之貨物價金以外幣表示者,其保險價額及保險金額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裝運日期之外匯市場匯率為準折算為新台幣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 (保費之繳付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保人應於接到本行繳付保險費通知之日起五日內,以現金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即期支票一次繳清保險費,領取「保險證明書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越前項規定繳費期限者,在繳付保險費之前發生保險事故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致損失,本行不負賠償責任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肆、承保範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 (承保範圍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對於被保險人依買賣契約之約定輸出貨物,於保險期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內,因下列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,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,負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給付之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信用危險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進口商宣告破產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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