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0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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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七、進口商已取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法院判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、進口商財產已被扣押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、進口國之任何法令制訂、修正、廢止或其他與本交易有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關情況之變化,而不利於買賣契約之履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、其他即將或已經發生損失或不利於進口商信用評估之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  一  、  被  保  險  人  不  依  第  一  項  約  定  辦  理  者  ,  其  因  而  擴  大  之  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,本行不付賠償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 (採取保全措施及追償之義務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採取保全措施,以保全因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貨物所生權利及其他各項相關權益並進行各項追償工作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回貨款。其獲得本行理賠  (保險給付)  後,亦同。採取保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措  施  或  追  償  之  方  法  ,  本  行  另  有  指  示  者  ,  應  依  本  行  之  指  示  辦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於同意進口商減少買賣價金  (即非因為貨物不符合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品質等事由,致進口商請求減少價金)、分期付款或其他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務之履行有關事項前,應先獲得本行同意,否則本行不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 (代位請求權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對於保險已發生之承保危險履行賠償義務後,即取得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位請求權,亦得以被保險人名義向第三人求償,並得以被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人名義決定訴訟程序,進行訴訟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依前項規定使權利而採取必要措施時,被保險人應盡力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協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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