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0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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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七、進口商已取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法院判決。
八、進口商財產已被扣押。
九、進口國之任何法令制訂、修正、廢止或其他與本交易有
關情況之變化,而不利於買賣契約之履行。
十、其他即將或已經發生損失或不利於進口商信用評估之情
形。
十 一 、 被 保 險 人 不 依 第 一 項 約 定 辦 理 者 , 其 因 而 擴 大 之 損
失,本行不付賠償責任。
第十五條 (採取保全措施及追償之義務)
被保險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採取保全措施,以保全因輸
出貨物所生權利及其他各項相關權益並進行各項追償工作以
收回貨款。其獲得本行理賠 (保險給付) 後,亦同。採取保全
措 施 或 追 償 之 方 法 , 本 行 另 有 指 示 者 , 應 依 本 行 之 指 示 辦
理。
被保險人於同意進口商減少買賣價金 (即非因為貨物不符合約
定品質等事由,致進口商請求減少價金)、分期付款或其他與
債務之履行有關事項前,應先獲得本行同意,否則本行不負
責任。
第十六條 (代位請求權)
本行對於保險已發生之承保危險履行賠償義務後,即取得代
位請求權,亦得以被保險人名義向第三人求償,並得以被保
險人名義決定訴訟程序,進行訴訟。
本行依前項規定使權利而採取必要措施時,被保險人應盡力
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