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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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31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【附件】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記帳方式 (O/A) 輸出綜合保險條款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國 86 年 3 月 7 日台財保第 862392035 號函核准辦理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壹、貨物輸出通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 (填送貨物輸出通知書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除另有約定外,應於裝運日起五日內  (扣除星期日、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定假日後),填妥曾送達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(送達日以本行收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日為準)。本行依據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簽發「保險證明書」被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人不於約定期限內填送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或該筆要保金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額超過本行所核定該進口商信用限額之餘額者,其超過部分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不承負保險責任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 (限制或暫停承保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認為交易上有重大之危險,或在經營上認為必要時,得限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或暫停承保。但被保險於接獲本行該項通知前,其輸出貨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已裝運,並已依前條約定期限填寫並送達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者,不在此限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貳、保險責任期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 (保險責任期間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依第一條規定填送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者,其保險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期間另有約定外,以裝運日期為始日,其末日按約定付款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限訂定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保險責任期間,於本行同意被保險人另為約定保險責任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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