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5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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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31
【附件】
記帳方式 (O/A) 輸出綜合保險條款
民國 86 年 3 月 7 日台財保第 862392035 號函核准辦理
壹、貨物輸出通知
第一條 (填送貨物輸出通知書)
被保險人除另有約定外,應於裝運日起五日內 (扣除星期日、國
定假日後),填妥曾送達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(送達日以本行收件
日為準)。本行依據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簽發「保險證明書」被
保險人不於約定期限內填送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或該筆要保金
額超過本行所核定該進口商信用限額之餘額者,其超過部分,
本行不承負保險責任。
第二條 (限制或暫停承保)
本行認為交易上有重大之危險,或在經營上認為必要時,得限
制或暫停承保。但被保險於接獲本行該項通知前,其輸出貨物
已裝運,並已依前條約定期限填寫並送達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
者,不在此限。
貳、保險責任期間
第三條 (保險責任期間)
被保險人依第一條規定填送「貨物輸出通知書」者,其保險責
任期間另有約定外,以裝運日期為始日,其末日按約定付款之
期限訂定之。
前項保險責任期間,於本行同意被保險人另為約定保險責任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