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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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35
五、到期日之變更。
六、輸出目的地之變更。
本行接到被保險人前項通知,並同意其變更時,應以批單記
明於保險契約。如須加收保險費時,被保險人應於第六條第
一項規定期限內繳付之。
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,或未依前項訂定繳付保險
費,或本行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,自變更之時起,本行不承
負保險責任。
第十四條 (危險發生之通知)
被保險人知悉第七條規定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即將發生或已
經發生或有其他不良情況時,應立即通知本行,並與本行會
商保全措施。
前項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即將發生或已發生或有其他不良情
況,係指具有下列情形者而言:
一、不論是否係本行承保案件,進口商對於到期之貨款,拖
延不付。
二、不論是否係本行承保案件,進口商要求變更付款條件為
較不利被保險人或要求延期清償者。
三、進口商不履行或要求取消買賣契約或其他不正常履約情
形。
四、被保險人知悉進口商或其保證人申請破產或受法院宣告
破產者。
五 、 進 口 商 已 申 請 法 院 延 期 清 償 或 已 獲 法 院 延 期 清 償 之 裁
判。
六、進口商提出及履行本貨款債務有關之和解建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