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9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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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35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、到期日之變更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輸出目的地之變更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接到被保險人前項通知,並同意其變更時,應以批單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明於保險契約。如須加收保險費時,被保險人應於第六條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項規定期限內繳付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未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,或未依前項訂定繳付保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,或本行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,自變更之時起,本行不承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負保險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 (危險發生之通知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知悉第七條規定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即將發生或已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經發生或有其他不良情況時,應立即通知本行,並與本行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保全措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前項信用危險或政治危險即將發生或已發生或有其他不良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況,係指具有下列情形者而言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不論是否係本行承保案件,進口商對於到期之貨款,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延不付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不論是否係本行承保案件,進口商要求變更付款條件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較不利被保險人或要求延期清償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進口商不履行或要求取消買賣契約或其他不正常履約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被保險人知悉進口商或其保證人申請破產或受法院宣告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破產者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五  、  進  口  商  已  申  請  法  院  延  期  清  償  或  已  獲  法  院  延  期  清  償  之  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判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、進口商提出及履行本貨款債務有關之和解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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