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4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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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0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辦理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進口商指定清償本行未承保案件,其到期日如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承保案件之後,仍應於全部未收回貨款中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就先到期者儘先抵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進口商指定清償之貨款,有其他貨款與之同時到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期者,應按其比例各抵充一部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進口商未指定清償何筆貨款時,以先到期者,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先抵充,同時到期者,按其比例各抵充一部分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  (費用之分擔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保險人因保險給付向進口商行使代位請求權所生必要費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保險人負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就保險價額與已受領保險給付之差額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全部或一部,向進口商請求所生之必要費用,由被保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或其受讓人負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除本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情形外,於保險給付後,被保險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其受讓人、或保險人以被保險人名義採取保全程序或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請求權所生之必要費用,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之比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計算之金額由保險人負擔,其餘由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負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不得以願意拋棄保險部分之債權,或將其債權讓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與本行或願意拋棄收回款分配權或將其分配權讓與本行等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任何理由,拒絕負擔前項費用。如被保險人拒絕負擔前項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費用,本行除得訴請被保險人給付應負擔之費用外,嗣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對被保險人所有各種輸出保險均不予承保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擬辦理之保全措施或追償其可能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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