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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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41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必要費用均應事前徵得本行同意;其未經本行同意者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不負擔該項損失及費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拾、附則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  (保險契約終止通知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保險人或本行終止保險契約,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本行終止契約時,按被保險人最後所留地址發送通知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通知到達該地時,視為已送達被保險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契約終止前,本行已簽發之「保險證明書」效力,不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影響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  (以書面為通知方式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對有關本保險之任何通知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應以書面為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  (保險期間展延之申請與同意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要保人於本保險契約之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期間屆滿前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得申請展延其保險期間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行同意前項申請時,應於簽發之保險單上背書,並載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展延之保險期間,本保險契約繼續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 (法規之適用)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保險契約未規定事項,適用「輸出保險辦理規則」及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他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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