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5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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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41
之必要費用均應事前徵得本行同意;其未經本行同意者,
本行不負擔該項損失及費用。
拾、附則
第二十六條 (保險契約終止通知)
被保險人或本行終止保險契約,應於一個月前通知對方。
由本行終止契約時,按被保險人最後所留地址發送通知,
以通知到達該地時,視為已送達被保險人。
在契約終止前,本行已簽發之「保險證明書」效力,不受
影響。
第二十七條 (以書面為通知方式)
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或其受讓人對有關本保險之任何通知,
應以書面為之。
第二十八條 (保險期間展延之申請與同意)
要保人於本保險契約之保險單上所記載保險期間屆滿前,
得申請展延其保險期間。
本行同意前項申請時,應於簽發之保險單上背書,並載明
展延之保險期間,本保險契約繼續生效。
第二十九條 (法規之適用)
本保險契約未規定事項,適用「輸出保險辦理規則」及其
他有關法令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