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58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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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,並得自收款項中減除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b.  如託收指示書明確敘明費用及/或支出不得拋棄而付款人拒絕支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該等手續費及/或費用時,提示銀行將不交付單據,且將對任何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延交付單據所致之任何後果不負責任。當拒絕支付託收費用及/或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出時,提示銀行需儘速以電傳,或如不可能時,以其他快捷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式,通知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銀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.  在一切情形下,如依託收指示書之明定條款或依本規則,墊款及/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或支出及/或託收費用係由委託人負擔時,不論託收之狀況,代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應有權自所由收受託收指示之銀行,迅速地收回墊款、支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費用等有關開支,而託收銀行應有權自委託人迅速地收回其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支付之任何金額,連同其本身之墊款、費用及手續費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d.  銀行為抵償因欲執行任何指示之成本,保有要求所由收受託收指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示之一方預付費用及支出之權利。且在收到該項付款之前,亦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不予執行該等指示之權利。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因  此  ,  依  據  上  述  規  定  可  知  有  關  之  託  收  費  用    (Charges)  及  支  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Expenses) 其負擔之情形如下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原則上依託收指示書上之指示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如託收指示書載明由付款人負擔而付款人拒絕支付時,除非託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指示書敘明該費用不得拋棄而付款人拒絕支付時,提示銀行不得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付單據之情況下,提示銀行得憑付款或承兌  (D/P 或 D/A)  或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條款交付單據,而不收取費用及/或支出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. 如託收費用因此而拋棄時,將由託收銀行負擔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. 當付款人拒絕支付託收費用時,提示銀行應儘速通知託收銀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.  如託收指示書明定或依託收統一規則,墊款及/或支出及/或託收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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