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1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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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 47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票人,以進口商為付款人之匯票,連同買賣契約所規定之託收文件  (諸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  業  發  票  、  提  單  、  裝  貨  單  等  ,  及  出  口  託  收  申  請  書    (Application  for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ollection of Bill) 送交出口地之託收銀行 (The Remitting Bank) (或稱寄單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),轉請進口地之代收銀行  (The  Collecting  Bank)  代收貨款,進口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銀行收到單據後,即通知進口商付款。俟進口商付清貨款後,代收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即將託收文件寄交給進口商提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清償方式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收銀行收妥貨款後: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若託收銀行與代收銀行間有帳戶往來時,代收銀行即將貨款撥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託收銀行往來帳戶中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 若託收銀行與代收銀行無往來帳戶時,代收銀行則將貨款以電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、信匯或票匯方式之匯付託收銀行指定之存匯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代收銀行將貨款以上述一種情形付給託收銀行時,會同時通知託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收妥款項並進帳後,即對託收銀行發出進帳通知書 (Credit Advice)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託收銀行接到存匯行之進帳通知後,即可將貨款依銀行所訂「出口託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請 書 」 規 定 “Unless  otherwise  instructed  interest  bill  stamp  and/  or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collection expenses are to be borne by us”扣除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後付款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口廠商。其作業流程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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