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1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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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各種付款條件之疑難問題 47
票人,以進口商為付款人之匯票,連同買賣契約所規定之託收文件 (諸如
商 業 發 票 、 提 單 、 裝 貨 單 等 , 及 出 口 託 收 申 請 書 (Application for
Collection of Bill) 送交出口地之託收銀行 (The Remitting Bank) (或稱寄單
銀行),轉請進口地之代收銀行 (The Collecting Bank) 代收貨款,進口代
收銀行收到單據後,即通知進口商付款。俟進口商付清貨款後,代收銀
行即將託收文件寄交給進口商提貨。
(二)清償方式
代收銀行收妥貨款後:
1. 若託收銀行與代收銀行間有帳戶往來時,代收銀行即將貨款撥入
託收銀行往來帳戶中。
2. 若託收銀行與代收銀行無往來帳戶時,代收銀行則將貨款以電
匯、信匯或票匯方式之匯付託收銀行指定之存匯行。
代收銀行將貨款以上述一種情形付給託收銀行時,會同時通知託收
銀行收妥款項並進帳後,即對託收銀行發出進帳通知書 (Credit Advice),
託收銀行接到存匯行之進帳通知後,即可將貨款依銀行所訂「出口託收
申 請 書 」 規 定 “Unless otherwise instructed interest bill stamp and/ or
collection expenses are to be borne by us”扣除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後付款出
口廠商。其作業流程如下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