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0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P. 60

4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


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外銷家具一批,價值美金 3 萬元,付款條件為 D/P,出口後託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文件委託國內某甲銀行代為收款,數十天後另一乙銀行通知本公司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「國外有一筆匯入匯款美金 3 萬元,內容言明為該 D/P 之託收款項」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公司將解匯行扣取匯入匯款銀行手續費用後,貨款全數取回,未久甲
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來電稱「D/P 款項已經兌付,速來繳交託收手續費。」,請問同一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貨款,本公司在乙銀行已繳交匯入匯款手續費,為何甲銀行還要本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繳交託收手續費?合理嗎?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D/P 託收程序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所謂 D/P  (Documents  Agaist  Payment),一般稱為付款交單,採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D/P 為付款方式的賣方  (出口商)  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契約,在依約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交運貨物後簽發匯票,備齊商業發票、提單、裝貨單、保險單  (價格條件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 CIF,CIP 時) 等有關單據,委託出口地的銀行代收貨款,俟買方 (進口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商) 付款時,進口地的代收銀行始能將託收單據交付買方以憑提貨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D/P 託收流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口商  (賣方)  根據買賣契約,將貨品交運,然後開具以出口商為發
   55   56   57   58   59   60   61   62   63   64   6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