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0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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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本公司外銷家具一批,價值美金 3 萬元,付款條件為 D/P,出口後託
收文件委託國內某甲銀行代為收款,數十天後另一乙銀行通知本公司,
「國外有一筆匯入匯款美金 3 萬元,內容言明為該 D/P 之託收款項」,
本公司將解匯行扣取匯入匯款銀行手續費用後,貨款全數取回,未久甲
銀行來電稱「D/P 款項已經兌付,速來繳交託收手續費。」,請問同一筆
貨款,本公司在乙銀行已繳交匯入匯款手續費,為何甲銀行還要本公司
繳交託收手續費?合理嗎?
一、D/P 託收程序:
所謂 D/P (Documents Agaist Payment),一般稱為付款交單,採用
D/P 為付款方式的賣方 (出口商) 依據買賣雙方簽訂的貿易契約,在依約
交運貨物後簽發匯票,備齊商業發票、提單、裝貨單、保險單 (價格條件
為 CIF,CIP 時) 等有關單據,委託出口地的銀行代收貨款,俟買方 (進口
商) 付款時,進口地的代收銀行始能將託收單據交付買方以憑提貨。
(一)D/P 託收流程
出口商 (賣方) 根據買賣契約,將貨品交運,然後開具以出口商為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