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6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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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而定,如出口商與進口商往來甚久,進口商的信用情形頗佳,那
麼出口商認為貨物出口以後,對於收取貨款具有絕對信心,則可
以發貨,否則當要三思,因為憑該張擔保信用狀是不能直接向銀
行辦理押匯的。因根據信用狀條款,當進口商於信用狀規定之付
款到期日 (Payments deferred at 30 days from B/L date),進口商無
法支付貨款時,始提示擔保信用狀所要求之單據包括經簽字之商
業發票四份,提單影本一份,及受益人 (出口商) 之證明書,向開
狀銀行請求付款。
二、就該信用狀條款應注意之點有:
(一)信用狀有效日期為在進口地開狀銀行之櫃檯,此與一般信用狀之
到期日為在出口地的押匯銀行櫃檯不同,受益人必須注意,單據
之郵遞期間 (通常為 10-14 天),如進口商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法付款
時,出口商必儘早得知,以避免因到期日前,單據無法寄達開狀
銀行,而遭開狀銀行拒付。所以本題之到期日既為 2009 年 10 月
15 日,如扣除投遞期間 10-14 天,則至少應於 2009 年 10 月 1 日
以前,將單據寄出,才有可能於 10 月 15 日以前寄達開狀銀行。
(二)付款條件為裝船日後 30 天才付款,依本條件看,與承兌交單 (D/A)
性質相若,出口商對於進口商能否於到期時如期償付貨款,無法
掌握。故若進口商屆期無法償付貨款,出口商再依照信用狀條
款,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單據向開狀銀行請求償付,若作業上有瑕
疵,保證銀行藉口不付款,此點出口商自應謹慎為之。
三、建議措施
(一)為避免出口商遭遇無法償付貨款而須向開狀銀行請求償付時,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