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6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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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2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而定,如出口商與進口商往來甚久,進口商的信用情形頗佳,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麼出口商認為貨物出口以後,對於收取貨款具有絕對信心,則可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發貨,否則當要三思,因為憑該張擔保信用狀是不能直接向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辦理押匯的。因根據信用狀條款,當進口商於信用狀規定之付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到期日 (Payments deferred at 30 days from B/L date),進口商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支付貨款時,始提示擔保信用狀所要求之單據包括經簽字之商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業發票四份,提單影本一份,及受益人  (出口商)  之證明書,向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狀銀行請求付款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就該信用狀條款應注意之點有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信用狀有效日期為在進口地開狀銀行之櫃檯,此與一般信用狀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到期日為在出口地的押匯銀行櫃檯不同,受益人必須注意,單據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郵遞期間 (通常為 10-14 天),如進口商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法付款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時,出口商必儘早得知,以避免因到期日前,單據無法寄達開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銀行,而遭開狀銀行拒付。所以本題之到期日既為 2009 年 10 月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日,如扣除投遞期間 10-14 天,則至少應於 2009 年 10 月 1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前,將單據寄出,才有可能於 10 月 15 日以前寄達開狀銀行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二)付款條件為裝船日後 30 天才付款,依本條件看,與承兌交單 (D/A)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性質相若,出口商對於進口商能否於到期時如期償付貨款,無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掌握。故若進口商屆期無法償付貨款,出口商再依照信用狀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,於規定期限內提示單據向開狀銀行請求償付,若作業上有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疵,保證銀行藉口不付款,此點出口商自應謹慎為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建議措施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一)為避免出口商遭遇無法償付貨款而須向開狀銀行請求償付時,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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