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7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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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信用狀、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53
到期日規定以開狀銀行之櫃檯為準,所造成之困擾,當可建議進
口商 (信用狀申請人) 修改信用狀之到期日以賣方國家為準,則將
Expiry date:Oct. 15, 2009 at our counters 修改成 Expiry date:Oct.
15, 2009 即可。將 at our counters 刪除。
(二)將付款條件 Payment Conditions:Deferred at 30 days from B/L date
修改成遠期信用狀 30 天,及 Payment Conditions:Payable at 30
days from B/L date,同時 30 天的利息歸由進口商來負擔,如此進
口商於接到貨運單據,從裝船日 (On Board Date) 起算 30 日到期
時,就必須支付貨款,到期日可確定,出口商當較可掌握進口商
是否於到期日 (或前) 已支付貨款,同時 30 天之利息也歸由進口商
負擔,對出口商當較為有利。
本公司向國外採購精密電子設備乙套,言明負責維修 3 年,惟恐出
口商交貨取款後不履約,故在信用狀規定出口商押匯時需提出金融機構
開立之履約保證函 (Letter of Guarantee),請問:
一、Stand-By L/C 與 Letter of Guarantee 有何不同?
二、為保障本公司之權益,保證函內容應注意之事項有那些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