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8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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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 (參篇)





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tand-By  L/C 為擔保信用狀,Letter  of  Guarantee 為保證函,兩者在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國際貿易上功能相同,均作為借款保證,履約保證之用,惟其性質不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相同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壹、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Stand-By L/C 之開狀銀行,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(2007 年信用狀統一慣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例 600 號)  第 1 條及第 2 條規定在實質上為主債務人,只要被保證人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擔保信用狀有效期限屆滿前未規履約,受益人便可提出符合擔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信用狀規定之文件,透過押匯銀行向開狀銀行請求付款,開狀銀行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須立即付款,不得以擔保信用狀申請人之抗辯而拒付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、Letter  of  Guarantee 對簽發保證書之銀行而言,在法律上為保證人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係屬從屬債務,簽發銀行得因主債務人及保證人抗辯而暫時凍結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款之承諾,但若保證函 (L/C) 之簽發銀行事先聲明其為主債務人者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在此限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、一般而言,Stand-By  L/C,都載明遵照信用狀統一慣例之約束  (請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閱 UCP 600 第 1 條規定),而 Letter of Guarantee,往往未言明遵守信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用狀統一慣例,因此其法律關係以簽發銀行所在地法律為依據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Stand-By  L/C 之內容格式,大都已定型化,內容扼要簡單,而 Letter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of Guarantee 之內容常依簽發申請人之要求而異,尚無一定之格式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貳、保證函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: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 保證函係由信用甚佳之銀行所簽發,應注意外國常有銀行倒閉之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報導,如遇簽發保證函之國外銀行信用狀惡化,宣告破產倒閉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則無異失去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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