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68 -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-參篇 (增修訂二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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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(參篇)
Stand-By L/C 為擔保信用狀,Letter of Guarantee 為保證函,兩者在
國際貿易上功能相同,均作為借款保證,履約保證之用,惟其性質不盡
相同。
壹、
一、Stand-By L/C 之開狀銀行,依信用狀統一慣例 (2007 年信用狀統一慣
例 600 號) 第 1 條及第 2 條規定在實質上為主債務人,只要被保證人
在擔保信用狀有效期限屆滿前未規履約,受益人便可提出符合擔保
信用狀規定之文件,透過押匯銀行向開狀銀行請求付款,開狀銀行
必須立即付款,不得以擔保信用狀申請人之抗辯而拒付。
二、Letter of Guarantee 對簽發保證書之銀行而言,在法律上為保證人,
係屬從屬債務,簽發銀行得因主債務人及保證人抗辯而暫時凍結付
款之承諾,但若保證函 (L/C) 之簽發銀行事先聲明其為主債務人者不
在此限。
三、一般而言,Stand-By L/C,都載明遵照信用狀統一慣例之約束 (請參
閱 UCP 600 第 1 條規定),而 Letter of Guarantee,往往未言明遵守信
用狀統一慣例,因此其法律關係以簽發銀行所在地法律為依據。
四、Stand-By L/C 之內容格式,大都已定型化,內容扼要簡單,而 Letter
of Guarantee 之內容常依簽發申請人之要求而異,尚無一定之格式。
貳、保證函內容應注意下列事項:
1. 保證函係由信用甚佳之銀行所簽發,應注意外國常有銀行倒閉之
報導,如遇簽發保證函之國外銀行信用狀惡化,宣告破產倒閉,
則無異失去保障。